食盐专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
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扩展资料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现在还不能个人销售工业盐,毕竟盐业正在改革阶段,工业盐还属于专营的范畴,之后会逐步放开政策,到时可以办理销售手续,主要由盐务管理局管理。
食用的“盐”和工业上使用的“盐”,不是一样的化学成分,食用盐是氯化钠,工业用盐是亚硝酸钠,致癌。
化学工业中大量使用原盐和加工盐为原料,生产如氯气、漂白粉、烧碱和纯碱等化工产品,是利用盐中主要成分氯元素和钠元素。因为原盐是自然界的产品,精制盐也是原盐的简单加工而得,除了主要成分氯化钠外,还含有多种杂质成分,所以不能称其为氯化钠,而约定俗成只用一个字“盐”,专门称呼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诸如原盐、海盐、井盐、岩盐、碘盐、非碘盐、精盐、大盐、粉碎盐、洗盐等。如果是其他化学成分的盐类,一定要说出其特定的商品名称或化学名称,如纯碱、小苏打、红矾、硫酸铵、硝酸钾、氯化钾、磷酸氢二铵等,绝不能笼统叫“工业盐”。
现在还不能个人去销售工业盐,毕竟盐业正在改革阶段,工业盐还属于专营的范畴,两年之内会逐步放开政策,到时可以办理销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