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办理部门;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
(二)办理依据: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表(1份)。(可以在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网站或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提供审核)、复印件各1份以及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女方一寸相片各1张。
3、女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双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在多地居住流动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的可采取当事人承诺方式办理。
5、离婚后再婚夫妻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提供审核)和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受理→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核准、备案流程
受理流程图:
二、 办理《二孩生育证》
办理程序:
1、到女方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按审批表内容填写后到有关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女方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并签署意见;
4、到女方户籍所在城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发证。
所需材料:
1、《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双方户口簿、结婚证;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男方户口不在本辖区的要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明(医院);
5、再婚者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
6、居住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张榜公示证明;
7、女方相片(两张);
8、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证明材料(属离婚的要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再婚时所在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属丧偶的要提供有关证明;属病残的要提供病残的要提供病残鉴定通知书;属双方独生的要提供《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二孩生育证应注意的问题: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条件方可办理;
2、符合条例规定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3、二孩生育证为年度证,如年度内无生育的,于本年4月份后更换下一年度的《二孩生育证》,如现在所持的是2008年度的《二孩生育证》,就应当在2008年4月1日以后更换2009年度的生育证,更换时需要女方相片2张、审签生育证的村(居)或单位出具对象持证以来的怀孕、生育情况证明。
广西《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已办理结婚登记,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均可申请办理。
二、申报材料:
夫妻结婚证、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一)夫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村(居)计生委主任持材料到镇乡计生办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