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如果接受被执行人转移的财产的第三人是恶意(即明知是被执行的财产依然接受)的话,可让律师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该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条规定为“被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如合同纠纷,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楼主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必要的时候申请追加恶意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也是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