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立案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现行的法律文件对于数额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从而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混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20万元以上“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4、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5、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6、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7、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
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8、“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9、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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