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保证人是否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保证合同都是继续有效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继续有效,原则上,债权转让根本不需要通知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采取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而自动转移的原则,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也即是说,担保权利的转移并不以通知担保人为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