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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是指为了打击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由执法人员用“钓鱼”的方式,对“违法者”加以处罚的一种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历来受到人们的诟病。最近上海“钓鱼式执法”事件,把这一执法形式推上了风口浪尖。“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值得我们深思。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法律尊严。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与“礼治”、“人治”相对立的,是“法律的统治”,是理性的法制,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真正的“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即一是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即“善法”),二是法律必须得以遵守,特别是执法者要遵守实体法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法律是人们的最高行动准侧,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背后利益”诱骗守法者“违法”,践踏法律尊严。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政府形象。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政府仅仅是社会的法律统治者(即法律执行者的角色),而作为公民之整体的人民,才是终极统治者(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是诚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为人民的受托者,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时,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最高宗旨,以诚信执政为最高原则。“钓鱼式执法”让守法者对政府诚信产生怀疑,践踏了政府形象。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公民良心。“今后不管遇到临产的孕妇,将死的老人,我再也不会送了”,这是多么让人辛酸的声音?“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良心是构成道德的基础,是否有良心,决定一个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的文明程度。“钓鱼式执法”践踏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践踏的更是善良公民的“良心”。正如媒体所言:“钓鱼式执法”让人不敢“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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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钓鱼执法事件确实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上海市也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可以说对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政府已经有认识并且采取了行动,不过社会法治进步有一个逐步的过程,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您所说的情形还是存在的,这还有赖于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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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实际上是引诱犯法,尤其是执法者本身故意制造或者创造引人犯法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动机存在错误。以一个错误的方式去获取另一个错误,你说这是合理的吗?
换句话说,非法取得的证据往往在法律面前是不允许采用的,这就是根本。只不过目前执法者“钓鱼”这样的执法方式并没有划归为“非法”一类。
有证据吗?住店就要有身份证 人家名义上的对的,但他们这种钓鱼行为不好!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