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和博弈
“彼之所得必为我之所失、得失相加只能得零”.
"竞争者此长彼消,胜者之所得加败者之所失等于零”。
所谓零和,是博弈论里的一个概念,意思是双方博弈,一方得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吃亏,一方得益多少,另一方就吃亏多少。之所以称为“零和”,是因为将胜负双方的“得”与“失”相加,总数为零。在零和博弈中,双方是没有合作机会的。
“零和游戏”就是:游戏者有输有赢,游戏参与各方的得失总和为零。,在一般情况下,玩者中总有一个赢,一个输,如果获胜算为1分,而输为一l分,那么,这2人得分之和就是:1+(-1)=0.
零和博弈属于非合作博弈,是指博弈中甲方的收益,必然是乙方的损失,即各博弈方得益之和为零。在零和博弈中各博弈方决策时都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结果是既无法实现集体的最大利益,也无法实现个体的最大利益。除非在各博弈方中存在可信性的承诺或可执行的惩罚作保证,否则各博弈方中难以存在合作。
在金融市场实际趋势运行中,理想零和博弈的全过程接近于一个半圆。
股市零和博弈的定义可以表述为:
输家损失+现金分红=赢家收益+融资+交易成本。(等式左边是股市资金的提供者,右边则是股市资金的索取者)
诸如下棋、玩扑克牌在内的各种智力游戏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参与游戏的各方之间存在着输赢。在游戏进行之中,一方赢得的就恰好等于另一方输掉的。譬如,在国际象棋比赛中,一方吃掉对方的一个棋子,就意味着该方赢了一步而对方输掉一步,我们称这种博弈为“零和博弈”(zerosum game)。倘若我们在象棋比赛中作出这样的规定:当一方吃掉对方的一个棋子时,对方应输给该方一分钱,并用“支付”(Payoff)一词表示双方各自输赢的总和,则在比赛进行过程中以及比赛结束时双方的“支付”相加总等于零。所谓“零和博弈”的概念就是由此而来的。我们称博弈中的参与主体为“局中人”或“参与人”(player),而各局中人的所得(或所失)为各自的“支付”,则当且仅当所有局中人的支付之和在博弈进行过程中及博弈结束时恒为零时,博弈是“零和博弈”或“零和的”。显然,倘若我们在各局中人的支付中同时分别加上或减去相同的一个数量,博弈的过程特征则并没有什么不同,但这时各局中人支付之和并不等于零而恒等于一个常数,此时我们称博弈是“常数和博弈”或“常数和的”或“恒和博弈”或“恒和的”。从博弈的本质特征上看,常数和博弈与零和博弈并无什么不同。因此,我们习惯上将常数和博弈称为零和博弈。这是因为,效用函数在加上或减去一个常数后仍为同一偏好序的效用函数,而当常数和博弈中的各局中人支付加上或减去一个常数后,常数和博弈就变成了零和博弈(当然,零和博弈本身就是一种常数和博弈)。尽管下棋和玩牌等游戏博弈通常都是零和的(在玩成平局时,各局中人的支付都为零,这些支付的总和仍为零),但在经济活动中的许多互动却是非零和的。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人们常常将因合作带来的额外收益称为“双赢”(win–win),即合作往往会给经济主体间带来1加1大于2的结果,有时人们也将这种合作行为称为“正和博弈”。相反,不合作行为往往带来1减1小于零的负效应。可称这种不合作行为为“负和博弈”。当然,这种用语仅仅是一种形容意义上的表称,与我们所说的“博弈”还不是一个概念。因为将“正和博弈”中的各个局中人支付减去一个足够大的数岂不就变成了“负和博弈”,而这又是与“正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概念的原意相左的。但是,经济互动中的许多行为过程并非导致一方所得就是另一方所失,有可能双方都因某种行为的选择而同时有所得或同时有所失,因而这些互动并非是“零和的”。这是棋牌类游戏与经济互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