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5-03-28 16: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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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借银行账户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等账户来使用,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自然人之间借用账户等情形都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
裁判规则 :
裁判规则一: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公司之间发生贸易往来,若该自然人与贸易往来关系不存在关联性且该自然人账户系经双方协商而指定的,法院应认定为该出借账户的自然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指示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银行账户,并用该银行账户归还利息的情形,并不能认定第三人与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合意。故第三人对借款人所负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三:自然人出借其个人银行账号给公司使用,若该自然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造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院认为出借人应与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四: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论第三人与借款人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只要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借贷合意,第三人应对其有过错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第三人提供账户用于接受和支付款项的,不属于出借银行账户。
裁判规则五: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始终处于借款人意志的管理、控制与支配之下,法院应认定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第三人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出借人的财产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酌定第三人在借款人案涉债务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第三人若与借款人有亲属关系的,第三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和还款的,应当认定为出借银行账户。第三人并非实际借款人的,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拓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道成说法 即使认定为出借银行账户,若无证据证明出借人存在使用涉案银行卡账户中借款资金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出借人通过出借银行卡获取了其他的经济收益。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出发,不宜认定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有的法院判决出借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出借人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有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出借人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虽然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承担民事责任的类型及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承担何种责任,应当审查其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行为是否与的财产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分情况讨论。

回答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者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答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