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许可机关,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
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审查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核查;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