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是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是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依旧财产和子女有适当处理的,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发给离婚证。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不能就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判决的,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是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具有离婚证的作用,有的法院开具离婚证明书,办理再婚登记时,还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开具调解书、判决书生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