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时间不同:
1、实际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标准和规范,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日期。法律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比如:完工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等。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是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2、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二)、认定的意义不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标志,实际竣工日期是判断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工程质量和工期又影响着工程价款的确定。
扩展资料: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该条款一是约定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二是约定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第29天,或从验收后15天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不是实际竣工之日。
第二、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就是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签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是实际竣工日期。
参考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酉阳土家族政府
不知可以这样理解不,如下: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就是大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日期,认为验收没问题,合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签字确认,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达成一致意见之日;如果达成一致意见之日大家均签字,则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致。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大家均签字确认的日期。
综上,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应该是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早或者与他相同。
不知道这样理解有没有问题,欢迎探讨。
通过验收之日,是指竣工验收通过的那一天。而验收合格日,是指按规定去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完毕的日期,即建设单位取得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之日。
通过竣工验收日,就是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验收合格之日就是实际通过验收之日。例如,承包方在5月1日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发包方在5月10日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日就是承包方递交竣工报告之日5月1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就是5月10日。
具体验收流程先了解下: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会。(个别需先单位工程验收(这里不叫竣工验收,只是单位工程验收),试运行,再最终竣工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日:组织竣工验收当天,各方查看内、外业均符合验收要求,给予验收通过结论,也就是竣工验收会那天!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通过的以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时间为验收合格日;特殊情况:A、因发包原因未在42d内未进行验收的以提交申请报告时间为验收合格日;B、发包(业主)提前占用的以占用之日为验收合格日。
缺陷责任期:以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一般12个月,最长不超24个月。责任期满,退还质量保障金。 特殊情况:A、单位工程单独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开始;B、因发包人原因未完成验收的,自提交验收申请报告90d后算起;C、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之日起;D、承包人导致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还是以通过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
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时间较长。
自己学建造师总结的,基本就这意思了! 忘对考建造师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