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起诉,打官司,我们这里有人打官司争取到合理补偿,提高了很多,这里有网上公布的案例你看看可以:
因地方新建汽车站和物流中心,枣庄市山亭区政府决定对 枣庄市xx企业进行拆迁,因厂房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山东省xx公司委托本事务所律师代为办理,经本事务所律师努力,最终争取到合理补偿,本案在经国务院裁决胜诉之后,发回山东省人民政府处理,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处理期间,枣庄市山亭区政府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委托人获得合理补偿后,撤回行政复议,本案圆满结束。
本事务所律师接受枣庄市xx有限公司的委托,,经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王律师发现涉案项目拆迁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立即停止对枣庄市xx有限公司的拆迁行为。
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律师代表枣庄xx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发现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二拆迁人所称拆迁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复因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予以确认属于违法、三、当事人枣庄xx有限公司的土地用地手续也存在一些瑕疵,但枣庄市xx有限公司与地方政府最大的争议确实补偿纠纷, 基于以上特点在办案之初我们即确定了以诉讼为辅、协调为主的办案方式。
1、主动出击,维护权益:
确定办案方式之后,律师首先采取了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审批手续,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亭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启动之后逐步建立了一个协调的平台,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具体补偿数额差距太大是一直没有协调好,政府多次称准备强制拆除,201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政府的征地批复,xx有限公司败诉了,此时时刻面临着强拆,当事人压力非常大。
2、以法律为盾,保护厂房:
因为委托人的厂房产权手续不全,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当地政府多次声称要以违章建筑的方式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而且即将强制执行,律师为了组织这一行为向各级政府、人大等发出律师函,要求依法合理对待历史遗留问,不可强制拆除,律师建议函指出:“枣庄xx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属于当事人一辈子用血汗积累起来的财产,期间凝聚了广大员工、股东的心血和辛苦劳动。是朴实善良的公民们在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和指导下创办,枣庄市和山亭区各级政府部门从来一直认定其为合法用地和建筑物,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手续上有瑕疵。在山亭区同年代的所有企业和商铺中这属于用地手续最齐全的单位。如果这样的情况属于手续不合法那么山亭区几乎没有用地手续合法的企业。同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而且新的“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各类政策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其为合法的用地情况。 所以本所认为枣庄xx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合法用地。"最终涉案厂房一直没有被强制拆除,为维权争取了有力的砝码。
3、不懈努力,最终胜诉
在律师的鼓励和帮助下下,xx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最高裁决,国务院受理此案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派办案工作小组到枣庄调查核实,国务院法制办的到来给予xx有限公司以极大的信心,在国务院调查之后律师又专门到枣庄山亭收集此次征地审批存在违法的相关证据,很多村民纷纷签字作证,为赢得最终裁决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达最高裁决,裁决认为:在原级行政复议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审查存在遗漏。国务院最终决定: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意味着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错误的,xx有限公司这个小企业告赢了省政府。
4、成功解决,圆满结束
最终在律师与当事人全力配合之下,枣庄市山亭区政府与xxxxxx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拆迁补偿标准获得很大的提高,当事人对律师的办案效果表示非常的满意,从始至终此案扑朔迷离,被拆迁人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但是却能排除一切困难,最终却获得圆满结果,可谓一次拆迁维权的经典案例。
在拆迁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抱怨政府给予的补偿太少,不能接受,例如张三家院落面积200㎡,房屋面积120㎡,其中正房100㎡,门房20㎡,2012年县政府决定对该区域实施旧城改造,张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规定,征收范围内正房按照1:1比例置换安置房或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数额给予货币补偿,门房、偏房之类房屋属于附着物按照800元/㎡补偿,房屋被征收时院内空地同时被收回。周边商品房售价为5000元/㎡,期间征收办同张三协商,征收办希望给予其货币补偿50万元或置换100㎡安置房并给予门房等附属物5万元。张三不同意,征收办委托评估公司对张三房屋作出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0万元,其中正房价值36万元,附属物价值4万元。县政府对张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张三货币补偿40万元或给予置换安置房100㎡并给与其附属物4万元补偿,限期15日搬迁,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征收办再次找张三协商,要求签订协议,仍然可以按照原定的“给予其货币补偿50万元或置换100㎡安置房并给予门房等附属物5万元”补偿,否则强制执行后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并且由张三承担执行费。
张三对此非常不满,总觉着补偿不合理,但说不出哪里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那么这个案例中补偿有没有问题呢?
万典律师认为: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不能忽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补偿,而非房屋被征收时无偿收回,张三的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200㎡土地使用权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等一并评估计算征收补偿,而不能将空白面积无偿收回。
2、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正房与安置房1:1置换没有根据,被征收房屋属于单门独户的院落,而安置房属于高层楼房,其容积率、建筑结构、舒适度完全不同,例如被征收房屋院落内体育锻炼、养花、停车等功能,安置房就没有,而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屋的价值。
3、方案规定门房、偏房只能按照附属物补偿不合理,
被征收房屋的门房、偏房之类房屋,无论是否实际用于居住只要其高度、结构符合住宅的标准,应当按照住宅对待,例如我们购买普通商品房其中的厨房、厕所、电梯等全部要按住宅单价购买,一样的道理,被征收房屋的门房、偏房、厕所、厨房之类应当获得同等的对待。
经过咨询后,张三知道了其中的问题,于是向征收办提出,但是征收办仍然不同意做任何改变,因为方案是县政府制定的,所有人都执行这样的标准,不可能因为张三一个人而改变,并明确告知,政府正在做强拆申请的材料,劝张三早日签订协议,否则一旦强制执行,就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处理了,张三表示,如果敢强拆就聘请律师起诉政府,征收办告知“起诉时你的权利,我们欢迎你提起诉讼”。
张三感到非常无奈,再次找到万典律师事务所,希望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时,由律师代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知,千万不能等到强拆的时候,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被征收人已经失去了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院不会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合理、也不会审查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存在的瑕疵,故即使有律师帮助,也难以救济,大多会眼睁睁看着房屋被强拆,而一旦被强拆,被征收人失去谈判的砝码,补偿问题解决起来难度会大增。
随后,律师向张三告知了万典律师事务所归纳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以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一一核对县政府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律师和张三发现征收部门在征收工作存在多处严重违法。
1、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如之前提到的忽略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的置换忽略容积率、舒适度、土地等级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门房偏房按附属物认定没有依据等等问题。
2、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时,没有履行被征收自由协商选择的程序,而是直接由政府组织摇号的方式选定。
3、作出评估报告后,没有告知张三进行复核、鉴定的权利,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履行了30天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但是对于征求的公众意见和对方案的修改情况没有公示,且方案没有任何修改。
张三接受律师的建议,决定提起诉讼,律师告知张三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首先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因为情况紧急,律师建议先行提起诉讼,于是张三和律师起诉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对《房屋征收决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并在人民法院立案至开庭的空档期内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期间又发现了该县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其他严重问题,律师经过整理在开庭前3日将全套证据提交到人民法院。
开庭前,万典律师办案小组申请事务所集体研究庭战方案,随后律师团队集体对案件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办案小组将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汇总、并商定了应对方案,扎实的准备和专业的水平,开庭效果非常的好,开庭结束后,法官询问张三是否同意协调,律师断然决绝,走出法院后张三不解的问律师,“为何不同意协调,能够协调解决不是很好吗,反正我不管他违法不违法,只要补偿问题解决了就行”,律师告知他,不要着急,征收版还要找他协商。
果不其然,过了不久征收办再次找到张三要求协商,张三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劝其沉住气,1、不要急于达成协议,2、不要主动提出补偿数额,3、不要狮子大开口,不能主张无理要求。张三听取了律师的意见,经过1个月的协商,法院审判期限都快要到期了,双方协商的也差不多了,最终征收办对于张三的合理要求予以同意,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经过解释,以及征求律师意见,张三也做出了退让,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圆满结束。
在拆迁纠纷中,很多时候就没拆迁补偿协议什么事。代理的很多案件都是由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补偿方案分歧过大以至于达不成协议,或者纯粹由于政府强拆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一旦双方达成合意,拆迁谈判就此偃旗息鼓,似乎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善后工作,并不是拆迁户关注的重点。很少有拆迁户会来咨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所要注意的要点。
这的确是拆迁纠纷呈现出的一个特点,但是不是可以据此认为,拆迁户可以不重视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呢?作为执业将近十年的拆迁律师,我的回答是绝对不可以。这也是我撰写这篇文章的原因,希望引起拆迁户对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重视。
为了让大家直观了解拆迁补偿协议的重要性,这里不妨引入一个真实案例。
2010年4月,为了迎接会,广州市荔湾区某地进行征地拆迁以兴建绿化广场。根据当年拆迁方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除了可以获得一笔拆迁补偿款外,将来还可以获得位于同区某地的安置房认购资格。安置房计划在2014年4月30日前建成并交付使用。方案还同时规定了拆迁人若未能准时提供安置房时应承担的责任。
涉案当事人出于对安置房的期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六年过去了,安置房还是遥遥无期。于是,当事人以拆迁方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房屋差价损失150余万元以及房屋使用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