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案例】 小张系上海市某电子公司的职工, 其离职后向公司提起了追索加班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 小张认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务津贴两项构成,但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合法,应当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故要求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公司认为,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仅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双方也按照这一约定已经履行两年, 【夏燕峰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就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也未约定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上海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无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首先遵循约定优先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根据该支付办法的规定,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的追索加班费差额的请求是不受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的,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法条】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R应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但为慎重起见,还应当同时考虑到基本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概念的衔接,并应当明确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的性质及发放方式,以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与基本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在概念上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