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一、高温作业
温作业是指在高气温或高温高湿或强热辐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1)高温、程辐射作业:这些生产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搪瓷、玻璃、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
(2)高温、高湿作业:这种场所的气象特点是气温、气湿高,而辐射强度不大。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汽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如印染、巢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时,车间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常高达90%以上。潮湿的矿井内气温可达30℃以上,相对湿度达95%以上,如通风不良就会形成高温、高湿和低气流的气象条件,即湿热环境。
(3)夏季露天作业:夏季在农田劳动、建筑、搬运等露天作业中,除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外,还接受被加乏畅催堆诎瞪挫缺旦画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线。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较低,但其作业的持续时间较长,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形成高温、热辐射的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