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
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
(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 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
(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
(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
(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
(九)废标情况说明;
(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其它说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确定;
(五)附件:招标文件。
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