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服役期满12年且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实施安置“四优先”,国家对退伍老兵优抚政策:
1、父母有单位的优先安排到父母所在单位工作;
2、父母没有单位的由区政府统筹优先安排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单位;
3、已婚的优先安排到离家庭住址较近的工作单位;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功臣退役士兵;
5、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
6、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减免50%;
7、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8、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额外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扩展资料:
其他的优惠政策:
孝感市退役士兵两年内享受免费职业培训。今年共有汽车维修、酒店管理、计算机应用等30个培训专业,1600个免费培训名额。退役士兵两年内可参加教育培训,免交学费,并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活费补助。
武汉市重点安置好入伍前是正式职工和在校学生的退伍义务兵。将调整出200个工作岗位,优先安置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参加国防生选拔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赤壁市提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以服役义务兵(2年)为基数,由原2万元调整为2.31万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立二等功、个人荣立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30%、15%、10%(以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好政策助力退役老兵安置工作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5、在老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
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1、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