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登记
1、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范围和登记时间
福州市本级及所辖古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歧经济区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为参保登记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根据福州市统筹规划,基本医疗保险分步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接到医保中心通知的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目前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公费医疗人员;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部分省属企业和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属以上的其他企业以及2001年8月以后改制、撤消关闭企业自谋职业人员。
2、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机构成立批件及核编证(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
(2)法人登记证(事业、社团提供)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即单位代码证);
(4)工资基金手册及参保登记上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财务原始凭证);
(5)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及《退休金调整花名册》(社保公司核发);
(6)新增人员的相关资料。
3、参保登记程序
(1)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在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登记。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齐全的,医保中心予以受 理,出具"登记受理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资料不齐全的,医保中心暂不予受理,同时出具"缺件通知书"。
(2)用人单位根据医保中心审核结果通知,指定经办人到医保中心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参保人员个人基础资料录入程序。
(3)用人单位将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和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录入软盘并随附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提交医保中心审核、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医保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建档工作,并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返还用人单位核对。
(4)经用人单位核对的参保人员花名册盖章后送医保中心校对订正并制作《医疗保险卡》,同时缴纳医保卡工本费。医保中心在收核对参保人员花名册和医保卡工本费的20个工作日完成医保卡制作,用人单位凭医保卡工本费收据、及单位介绍信到医保中心领取医保卡。
(5)职工《医疗保险卡》从医保中心提交给用人单位的次月1日启用。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医保卡发给职工。
(6)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按本单位参保登记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卡成本费和当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参保登记后按本单位参保登记人数一次性缴纳医保卡成本费和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