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性质,它是个过度科目,它的借方反映预备损失,贷方反映预备收益。
一般的要求,本年的损失在本年解决,但年末也要有余额.
(一)待处理财产收溢
1.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2.流动资产的盘盈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3.固定资产的盘盈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二)待处理财产损失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流动资产盘亏、毁损转销
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固定资产盘亏转销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
借:应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处理2、例外:固定资产盘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新准则的变化3、上面有朋友提到“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2009年1月1日开支执行的新税法规定非常损失只包括也能管理不善造成的部分,自然灾害损失已经不再算是非常损失
基本介绍 财政部发布的打破行业、所有制界限的《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加入WTO面临的新形势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步骤,更是完善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具体措施。它标志着我国新一轮会计改革高潮的到来。 [编辑本段]法律定义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被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该定义与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义相比,更能揭示出资产的本质与内涵。新制度不仅借鉴国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资产的研究成果,对资产定义进行了改进,还以此为基础,对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进,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将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两个明细科目。盘盈时贷记本科目,盘亏时借记本科目。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在制度中同时明确规定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无余额。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提到这一科目,只是在讲到存货与固定资产时,提到“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说,上述相关规定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当“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余额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就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 (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就意味着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在冲销之前视为企业资产。 [编辑本段]主要缺陷 从理论上看,这一处理方式存在下列缺陷:一是“待处理财产净损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它既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也不是企业的一种经济资源,正相反,它是企业的盘亏,是损失;对于它的处理企业也不再拥有控制权,重大的项目,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经过主管部门的批示。二是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列作资产,严重违背了谨慎性原则,虚夸了资产、所有者权益,有可能多计了利润。三是这一做法不符合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要求。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列作资产,或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贷方余额列为资产的减项,即用盘盈的资产来抵消企业资产总额,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还会影响企业财务比率等指标计算的准确性,显然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例如,把待处理财产损失列在“资产”项下,因资产基数被不适当的放大了,会导致资产负债率缩小;反映变现能力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也会放大;其他财务比率也被不同程度的粉饰,这将会干扰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价。四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因为期末"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保留余额时,是作为资产在报表上列示,会使当期的费用或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确认,收入和费用则不能进行正确配比。 从现实来看,将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等有关损失挂账,即潜亏挂账,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甚至虚盈实亏的现象。这种报表列示方法无疑为企业粉饰'经营业绩留下了可乘之机。 [编辑本段]应急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对这一急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益,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清查的各种财产损益,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此举对于提高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企业账面上的资产真正符合资产的定义无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开始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相信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之后在其他各类企业(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中的实施,“待处理财产损益”一定会得到很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