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和图纸不一致的地方的更改,都需要经设计院同意并下达更改通知,才能作为最后竣工验收的依据。否则就是甲方或乙方的擅自更改,设计院不一定签字认可。当然了,如果一些更改如果不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上的重大更改,一般甲方又表示同意,那么设计院也不会不认可,如果涉及到结构安全和功能变更,而没有设计院事前认可,那就比较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