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到了这一步,建议你拿6000走人吧。分析如下:
1: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在事情劳动争议仲裁胜诉的情况下)但是,你觉得继续做下去有意义吗,公司的领导处处与你为难,没有好脸色,我认为我是不愿意在这样的环境里工作。
2:你继续工作至通知期满,拿4000,现在走人拿6000,打官司胜诉拿8000.
个人认为,拿6000立刻走人,利用继续工作或者打官司的时间去为今后找出路,效率是最高的。也是最好的选择。
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拿6000走人
按政策你做工不满一年,它单方面解除合同补偿金就是一个月工资。不可能双倍补偿
不必自找麻烦
仲裁,无论怎么样你都会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