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代,木契勘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应用,主要应用于国家财政财物分配控制,其中间形成了制度,今人称之为“木契勘合制度”。据《唐六典》中记载,唐代在国库系统各级都配置了支领财物的木契,包括金部110支、仓部100支、太府寺95支、司农寺20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基层仓、场、库、署若干支。木契分雄和雌,通过雄雌相配的原理,来控制财物的出纳,以防欺诈。木契起着财物出纳凭据和支付命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