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抵债,赠送他人,发放福利要缴纳消费税,这句话对还是错?为什么?

2025-04-14 0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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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抵债、赠送他人,发放福利要缴纳消费税,这句话不完全正确。
二、解释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因此,(1)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赠送他人、发放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其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相当于直接出售,故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2)用于抵偿的,如果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则需要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