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42条43条和58条其适用条件为:
1、违反先合同义务2、有过失((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因一方过失至合同无效的(六)因一方过失至合同被撤销的
3、造成对方损失---即无损失无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
(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这在实践中主要有:①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②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③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比如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④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