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总裁)、监事、经理三个职任,担任了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人不能兼任监事。
一、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的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经理由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者最厉害 二者次之 总经理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