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公堂上使用的大刑,都是刑具便携,行刑简单的刑罚,这些刑罚以摧毁人的意志为目的,让犯人因无法承爱皮肉之痛而招供。
明清——夹棍、拶指。明清时期,升堂审案时所说的“大刑伺候”,指的是这两种,男犯上“夹棍”,女犯用“拶指”。这两种大刑,一般人都扛不住,夹棍上到第三道,再硬的汉子也得招了。拶指上到第三道,是个女人就得招。
宋朝——杖刑。宋朝的公堂大刑比较简单,就是打板子,这种板子公堂上的三班衙役人手一根,升堂时用它戳地,高喊堂威,犯人不招,则施以杖刑,名曰“杀威棒”,一般情况下,打上三四十板子,犯人就招了。如果不招,继续打,直打到招为止。
唐朝——火瓮。唐朝的公堂大刑比较多,最著名的就是火瓮,这个东西已经入了成语,叫做“请君入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