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因为核定征收是在纳税人无能立建账、不能准确进行核算,或者虽记账但账目管理混乱,收入费用凭证不全而难以查账征收时,才实行核定征收。
所以当纳税人有上述情况时,税务机关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假如经营不好,收入亏损,养活不了财务会计人员,可以申请税务机关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扩展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核定征收
纳税具列情形,核定征收企业所税:
()依照律、行政规规定设置账簿;?
(二)依照律、行政规规定应设置未设置账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提供纳税资料;?
(四)虽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者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全,难查账;
(五)发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申报;?
(六)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理由
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纳税,要及调整征收式,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办法如下:
核定征收只需要建立内帐即可,不管是正规发票还是白条都可以入帐,而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应把从改变的日期开始重新建帐,把属于不是正规发票(不符合税务要求的)入帐的原始单据都要从以前记帐凭证中取出,重新做记帐分录,重新登记明细帐、总帐,重新做试算平衡表和做财务报表,以备税务局查帐之用。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