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都违法了…… 《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出借身份证以及冒用他人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