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