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朝两税法的一些问题,求详细通俗的答案

2024-12-04 2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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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1、均田制内容:①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③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④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唐朝授田,丁男(16~20岁)及18岁以上的中男每丁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年老及残废者口分田减半;寡妻妾口分田30亩,作户主的增加20亩。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隋唐两代都按官爵授给王公贵族、各级官吏以永业田和职分田,数额多少不等。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2、土地兼并:最简单说就是富人把穷人的地买去了,使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这样均田制无法推行,“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3.因为两税法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地主阶级拥有土地多、资产多,所以交税多,当然损害他们的利益。
4、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5、同第三题理解即可
6、向国家交税。政府实际都是以土地来衡量地主和农民资产,以确定税额

回答2:

1;农民都可分到土地,同时,把军人户籍编入州县,和农民一样分到土地。

2;豪强地主,官僚们,大量霸占,低价收购农民土地,使其成为自己的土地。这样就使农民没有了自己的土地,均田制自然无法实行。

3;其一,使国家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保证了财政收入。同时规定,贵族,地主,商人,官僚都要交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从而巩固了国家政权,向地主阶级损害了地主阶级的利益。

4;两税法按资产较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对有钱的地主不会有影响,相对于比较贫穷的农民,就有可能交不起,所以,使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

5;相当于偷税漏税,他占了田地,不想交太多的税,所以,在交钱时候,土地又是农民自己得了。这样也是剥削农民的一种手段。

6;交给政府!地主剥削农民,但是两者都向政府交税!政府的税制在现实中却又不利于农民。

累死~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