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 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扩展资料:
办理死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
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
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百度百科: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后,如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
也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
户口注销是个法律概念,是户口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因失踪而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和死亡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扩展资料
办理注销户口具体程序:
1、公民因死亡需注销户口的,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2、对属于事实死亡多年或服兵役、出国(境)在国(境)外定居等需注销户口(或应销未销户口人员补办注销户口)的,由其家属向注销户口者的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死亡、服兵役或出国(境)定居的证明,经核实后补办注销户口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注销
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
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等。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公民当兵入伍或因为公民死亡、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才可以进行户口注销。公民入伍可以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死亡的凭死亡证明来注销户口。 根据死亡原因由不同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因病死亡的属于正常死亡,由县一级医疗单位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一式四联,分别是医院存根、火化证明、户口注 销、死亡人员家属留存。非正常死亡的有交通事故死亡,由交警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他杀死亡的和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开具死亡证明。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的,由失踪人员家属或单位、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人员死亡,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后,才可以注销户口。
参考资料:户口注销-百度百科
人去世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必须进行销户处理。
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
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等等。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扩展资料: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很多人贪图去世人员的退休金、保险金或低保补贴和军烈属补贴而不销户,这种行为一旦查出,除收缴已领款项,还将按诈骗公私财物罪问责。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全文共二十四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人去世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必须进行销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很多人贪图去世人员的退休金、保险金或低保补贴和军烈属补贴而不销户,这种行为一旦查出,除收缴已领款项,还将按诈骗公私财物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