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考试,望大家帮一下。列车中车辆的编挂方法通常几种啊?

2024-12-05 07: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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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技规》有关条款回答:   
第九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155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折返)段值班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30米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按旅客列车编组表编组。列车最后一辆的后端应有风表、紧急制动阀和运转车长乘务室。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机械保温车组应尽量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第156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脱轨或曾编入发生重大、大事故列车内,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砂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的,以及底开门的扣铁未全部扣上的;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轨道起重机、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157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办法,由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规定。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158条 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两辆。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构造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市郊旅客列车加挂货车的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159条 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不符合客车轮对规定标准的货车;
  3、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第160条 混合列车不得编入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气体的车辆。编挂整车装载其他危险货物的车辆,需经铁路局批准,并按规定隔离。编挂装载恶臭货物的车辆时,由列车调度员指定编挂位置。
  混合列车后部编挂货车时,列车尾部应挂守车。
  第161条 客运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应以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与牵引的机车隔离,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市郊旅客列车可不挂隔离车。按上述规定无隔离车时,与机车相连结的客车,前部端门须加锁。
  第162条 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守车。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守车,由铁路局根据运行距离长短及气候条件等确定。
  守车后部加挂到本区段中间站的车辆,不得超过十辆,重量不得超过600吨。
  不适于连挂在守车前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守车后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 
  第163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调车和牵引小运转、路用、市郊旅客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机车逆向牵引货物列车时,牵引定数按正向减少15%。
  双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风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64条 铁路局所属的蒸汽机车回送时,原则上应有火牵引货物列车。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或牵引列车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不牵引列车或无火随货物列车回送。
  旅客列车禁止附挂回送机车,但在内燃机车担任旅客列车,蒸汽机车担任货物列车的区段,内燃机车必须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时,按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章规定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附挂蒸汽机车每列不得超过两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五台;内燃、电力机车回送台数不限。20‰及其以上坡度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回送的区段,其连挂台数、隔离限制,由铁路局规定。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守车前部。
  蒸汽机车无火回送限制速度及回送机车牵引重量的比值,如第7、8表(略)。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速度:45吨及其以上,不超过50公里/小时;44~16吨,不超过45公里/小时;15吨及其以下,可由铁路局规定。有技术文件时,可按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65条 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十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和施封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尾部标志。 
 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 
  第166条 机车、车辆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9、10表确定(表略)。 
 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计算及编入列车的要求 
  第167条 列车的闸瓦压力,按第11表规定计算(表略)。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自动制动机闸瓦压力,应符合该区段列车速度及限制下坡道的要求。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按第12表,旅客列车按第13表确定(表略)。
  第168条 列车中的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但列车中编入装有K2型制动机的车辆超过40%时,应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写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超过6%时,按第167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在列车最后一辆有自动制动作用的车辆之前不得超过一辆。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169条 计算闸瓦压力时,各型机车(蒸汽机车包括煤水车)的重量,每台闸瓦压力按第14表计算(表略)。
  使用自动制动机的货物列车及混合列车闸瓦压力表(表12、13、14略)。
  第170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坡道上的紧急制动距离,规定为800米。
  为了利用货物列车动能闯坡,在接近上坡道以前提高列车运行速度,铁路局可根据线路状况,在容许速度范围内,适当延长制动距离,但最大不得超过1100米,并应根据延长的制动距离,制定防护办法。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 
  第171条 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毫米。
  第172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连结风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173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组负责。连结风管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风管摘解,由列检人员(不包括车辆乘务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机车乘务组负责。
  无客列检作业的旅客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风管连结由检车乘务员负责。风管的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带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风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 
  第174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主要列检所的车辆检查与修理应有分工,并进行平行作业。积极开展不摘车修,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技术检查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修作业,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质量要求。
  第175条 车辆编入列车应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转向架:
  (1)轮对、摇枕、弹簧箍、弹簧主片,货车的侧架、拱板、拱架柱,客车的均衡梁、摇枕吊、摇枕吊轴、圆弹簧,均无裂纹,轮毂无松弛;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客车为2~6毫米,货车为2~20毫米;
  (3)车辆轮对的容许限度应符合第15表(略)的要求。
  2、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作用良好,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制动缸鞲鞴行程按第16表(略)规定。
  3、车钩、尾框无裂纹,从板座、缓冲簧及箱无裂损。
  车钩中心水平线至钢轨顶面高度按第17表(略)规定。
  4、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纹,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罐盖完好。
  车体的弯曲下垂、涨出、倾斜容许限度按第18表(略)规定。
  第176条 旅客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客车)在有库列检的车站,货物列车(包括混合列车中的货车,在有主要列检所的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列车在其他车站发现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177条 编入列车的国际铁路联运车辆,应符合国际铁路联运有关规定的车辆交接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