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发货日期和船期问题

2025-03-22 04: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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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是:这是实际业务中的问题,还是课堂上的讨论问题?对于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解释:

1、如果是实际业务中的问题,即合同上的发货日期是2014.2月第一个礼拜,但是信用证的船期却是2013年,LC REQUIRED :LATEST SHIPMENT DATE : 25 MARCH 2013 (FOR PRECAUTIONAL ONLY) ,EXPIRY DATE : INDONESIA, 15 APRIL 2013 ,那么,显然是信用证的条款错了——因为既然合同是2014年2月份交货,说明该合同最多是2013年6月份之后签订,那么,信用证的交货期怎么可能会是2013年3月25日?所以,如果是实际业务中的问题,那么肯定是信用证出现了错误,应该是最迟装运期为2014年3月25日,有效期为2014年4月15日。因此,需要开证申请人做修改。

如果是课堂上的讨论问题,那么,说明出该题目的人没有仔细审核,出现了错误。

2、所谓“要求付LC的时候需要备注”是信用证的哪个条款?条款号是多少?78条款?如果是,那么这是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等的指示,这是议付行或付款行等银行需要做的事儿,与受益人无关,即受益人可以不必考虑这个问题。

回答2:

一般信用证上的交货期和有效期会比合同上的要稍微晚一些,以防船期变动之类的。

需要改证,1.船期要比合同日期晚。2.有效期要比船期晚,且到期地,最好是中国,不是INDONESIA,因为快递在路上时间无法掌握,过了有效期就很麻烦。
如不不改正,过了信用证有效期,会产生不符点。
对方可以拒付货款。有风险。

回答3:

合同与信用证不一致,这个在审证时应该看出来让对方修改的,如果你觉得按照信用证日期交货没有问题的话你可以按照信用证的日期来的。

回答4:

虽然信用证是按照合同的条款出具的,但是信用证开出以后,并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而应该由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条款是否可以接受,做出抉择. 即如果信用证的某项条款不能接受,或者无法执行,就可以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建议,要求删除或者修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