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件适用范围因试点意见没有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专门定义,我们从该文件内容和混合所有制内涵可推断(要求试点企业在完成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文件中的国有控股应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但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与国有的合资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我们认为,员工持股本身体现的是激励企业内部骨干员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与客观评判员工是否符合激励条件继而予以激励本应毫无关联我们在实务项目中恰恰是要着力防范和解决夫妻父母子女在同一企业持股而由一人代持引发的负面问题:难以显现股随岗变,以及因股权转增减退涉税,夫妻离异死亡失踪辞职等引发持股纠纷的诸多问题而且如要对员工持股进行动态管理和便于依法纳税,只有做到员工持股情况明晰(持股对象额度岗位考评情况转增减退及分红与纳税等),才能实行有效科学管理。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这种差异化的弹性规定极其不妥:
(1)这种内部流转价格的双轨制(特别是协商确定),容易导致混乱,往往会使转让方与受让方难以达成一致而阻碍内部转让的顺利进行;
(2)员工股权的内部流转应限于公司员工内部,而不宜涉及转让给国有股东;
(3)如要转让给国有股东,那么国有股东受让股权行为,应视为一种国资对非国资的投资收购行为,需按照国资交易通常要求的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能视为公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