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而从根本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这就表明:
1、只有当民法规范把某种客观情况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时,这种客观情况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予赔偿,即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引起赔偿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为(如读书、看报),则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因而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2、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对各种行为评价的变化,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范围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导致财产赔偿后果,即精神损害不能成为产生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但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确定,即同样的行为便成为引起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其中,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事件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则既可能是根据行为人意志的内容来确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行为自身的种类有关。
一般认为,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
自然事件是其发生与人类的活动完全无关的事实,人为事件则是人的活动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内容(如,就罢工在民法上的意义而言,罢工工人的主观状态就不是民法关注的内容),即视为该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
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至于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的分类,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但由于分类标准很多,本文仅从如何区分民事事实行为的角度讨论一下行为的分类问题。
1、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发生
2、
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是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问题。易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切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木前提。1、行为人;2、意思表示;3、设权性。
简单的说几句,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可以导致:1 .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 .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