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约定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特别约定均为连带保证,即对全部债务负有保证的责任。
不过是债务人进行保证的话,除非是进行 ”物“的保证,若是”人“ 的保证是没有意义的。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借款人在借条上写为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债务人在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