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实施范围普及化
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该广泛,要普及到全体社会成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普遍地存在着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失业的风险,需要社会给予保障;另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有责任使所有社会成员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由社会保障权利平等的理论和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所决定的。
基本保障社会化
基本保障社会化,就是要将企业保险、单位保险改为社会保障,建立独立于企业和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保障社会化,即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社会统筹,进行社会化管理,社会成员在遭遇到暂时或永久的风险、生存发生困难时,由社会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保障。这样,就可以摆脱企业保障形成的职工对单位的依赖和依附,以及企业对职工的终身保障责任,从而有利于现代企业和新型的劳动制度的形成。
保障制度一体化
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市场经济和劳动制度改革又要求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因而要建立一体化的基本保障制度。一体化,是指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所有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在资金的筹集比例和给付标准和办法上是统一的,不应由于所有制和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一体化的基本保障制度,是由国家立法规定的,只保证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保障。
多元化的
保障主体
要纠正过去那种只有政府是社会保障主体的倾向,确立多元化的保障行为主体。多元化的保障行为主体有:1�个人(包括家庭),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保障首先应是个人自我保障。因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个人获得的部分,不仅维持本人及家庭的生活,而且要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积累必要的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及单位为本人缴费),以备使用。个人及家庭无力承受的,则由社会提供。2�单位是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限责任主体。3�社会(包括社会团体和社区)是举办补充保险和提供服务保障的主体。4�政府是社会保障组织、规范、托底(当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托底保证)的主体。
多渠道的筹资方式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资金除工伤、生育保险以外,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均由个人、用人单位及政府三方筹集。社会保障中的其他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则采取政府财政拨款,个人及团体、单位的捐助,义演、义卖、有奖福利彩票等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多层次的保障结构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建立多层次的结构,大体上可以有四个层次,即:法定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保险。形成一个以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和主体、多种保险为补充、“四位一体”、多道防护线的强有力的保障体系。
“一统二分”的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必须实行统一集中领导,建立统一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社会保障事业,以防止多头领导、政出多门。但是,统一领导必须和适当的分工管理结合起来。在统一领导下,有些项目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同时还必须和分级管理结合起来。
它既包括对全体公民的普遍保障 也包括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它在公民权利中具有物质基础性 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 也是一种经济权利。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1、社会性2、福利性3、互济性 4、强制性5、保障性6、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