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父亲想结婚,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请问继母有继承房产的权利吗

2024-12-04 19:38:58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离婚的时候共同约定把一些东西比如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这是可以的,属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如果你父亲将房产证换上你的名字的话,你继母就没有继承房产的权利了。

  以下是有关法律条文,参考一下:

  1/财产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债务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回答2:

严格按照法律 你的继母是有权利的,不过你也有一半。

回答3:

第一:你父亲要是指定继承人继承房产,那么这个人(可以是你和你继母以外的人)就有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要你父亲没有指定法律继承人,你和你继母,一人一半继承权。
第三点:你继母要是和你父亲离婚,那么她拥有你父亲的一半财产。
第四点:不仅仅是房产,所有财产都是这样

回答4:

当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