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军律师回复:1、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上海市人保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即,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本人工资无关。】3、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综上,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两个数字有关,与女职工本人工资无关。需要不需要补差,关键看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没有高于上海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三倍。
首先,根据2011年最新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也就是说其实和单位的缴费基数没有直接的关系。
再来看有关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问题,就是在确定缴费基数的时候,是否与你本人协商有关事项,如果你是因为当时为了减少缴费金额,而同意降低缴费基数,那么这个也不能算是公司恶意欺骗,毕竟调整缴费基数是会影响到很多实际的很多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单位隐瞒实际情况私自降低缴费基数以降低单位的缴费金额,那么你可以去劳动局举报或提起仲裁,不过这样一来三期过了之后,单位基本上不会再和你续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