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参考资料来源: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公民,特别是不懂国防教育,随意泄露国防的人(个人意见)
学生
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