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刑法方面的资料。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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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3 15: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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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给你邮箱发了一份了也 你注意查收吧
  有案例也有文章 还有法律条款
  希望对你有帮助啊

  解释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编辑本段]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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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规定在刑法第259条第1款,其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可以说,破坏军婚犯罪是典型的第三者插足案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对此,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它与破坏军婚罪的客体———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第一,说两者密不可分,是因为破坏军婚犯罪行为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这个客体的侵犯,总是通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来实现的。第二,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是任何破坏军婚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条件,而以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犯罪对象,也是任何破坏军婚罪不可缺少的构成条件。第三,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作为破坏军婚罪的客体,是此罪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而不隶属于其他类犯罪的根据。而现役军人的配偶作为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决定着此罪与重婚罪的区别。第四,在破坏军婚罪中,作为犯罪客体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一定会遭到破坏,如婚姻关系不稳定、恶化,以至破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则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却可以适用刑法第259条第1款。
  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它有以下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重婚型破坏军婚行为,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它又可分为法律重婚型和事实重婚型两种:前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后者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虽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二是同居型破坏军婚行为,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破坏军婚犯罪的客观行为。这里的“同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样,就把同居定位在事实重婚与通奸之间,即同居与事实重婚的区别是,其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与通奸的区别是,是否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但是,“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同居,没有相应规定,参照去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应规定,共同生活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才构成同居。
  此外,如果仅从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来看,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两种行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破坏军婚罪的危害行为,还包括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59条第1款没有明文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危害结果,即危害结果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它是衡量破坏军婚罪罪轻罪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

  军婚特别规定解读: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来源: 主站 时间: 2006-04-07 10:48 阅读次数:

  解放军报: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破坏军婚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只揭示了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军婚关系和“同居或者结婚”两种危害行为,破坏军婚罪完整的犯罪构成还包括主体与主观方面。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4种情况: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且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凡不满14周岁的人,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都是具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从司法实践上看,由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是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共同居住时间往往在3个月以上,因而其犯罪主体基本没有未成年人和非健全人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是男性的情况下,犯罪主体可以是女性。行为人是否有配偶,不影响犯罪主体的成立。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
  1、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破坏军婚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明知”不是针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言的,而是针对其特定的犯罪对象――现役军人的配偶而言的,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受对方欺骗蒙蔽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则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2、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破坏军婚犯罪的目的较为简单,就是破坏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犯罪的动机则比较复杂,有的是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有的是为了满足情欲,还有其他动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都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它们对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曾火伦)
  来源:《解放军报》

  律师信箱 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律师同志:

  前些天我听说我们部队的一位副连长叫楼建平,他探家时听说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单位的一位姓关的男同事关系不太正常。那个男的经常到他家里来,楼建平还在抽屉里看到了妻子与那个关姓男人很亲密的合影照片。楼建平对此很气愤,就质问妻子,妻子最终承认了她与那个男人经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实。我想请问楼建平是否可以追究关某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

  某部李建国

  李建国同志:

  第一,如果楼建平有证据证明关某有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轻微刑事案件”就包括破坏军婚案。
  第二,如果楼建平对关某破坏军婚犯罪嫌疑没有掌握到“有证据证明”的程度,则可以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应当立案。
  第三,至于关某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还要按照掌握的证据确定。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除了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的重婚型和同居型外,还有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按语中所确定的长期通奸型。就你所陈述的本案情况来看,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关某实施了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行为:邻居关于关某经常出入楼建平家的证言;妻子与关某多张亲密的照片;妻子关于与关某经常一起生活的证言等。但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还需要以下证据:关某对连长的妻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关某与连长妻子生活在一起的具体情节;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对楼建平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郑律师您好! 向您请教一下: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现居住在北京,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曾赴国外出差,回国后我发现妻子与另一男子(未婚)于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发生了同居行为,该男子是我妻子的朋友,认识已经五年,彼此情况都很熟悉。我查阅了有关法律条款,这一行为应该算破坏军婚罪。我打算起诉该男子,但有以下几个问题尚不明确,需要您的帮助: 1、该男子声称,他与我妻子并非持续每日都住在一起,在双方发生关系的三个多月中,我妻子平均每周大约在他那住三四天。请问同居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这种情况算是同居吗? 2、如果算,那么同居行为应当如何取证?目前我手头只录了几次谈话录音,包括该男子与我妻子口头承认同居行为,以及该男子的单位领导对此事的表态(表示将给予他一定处分)。 3、在起诉之前,我还应该做些什么工作?是以我个人作为原告,还是以我所在部队的名义? 4、如果聘请贵处的律师作为代理人,诉讼全过程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恳请您尽快回复,万分感谢!并祝您新春大吉!

  回复内容: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 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二、破坏军婚罪的处罚 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