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须办哪些手续?

2025-03-24 23:53:3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根据2008年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种方式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新土地用途条件下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条件下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