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基础理论
又称“法学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指中国自1980年以后使用的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教科书和课程的名称。建国以后直至50年代后期,法律院系的法的基本理论课程学习苏联模式,
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1980年以后改为“法学基础理论”,其学科的内容和体系也有了很大变化,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而国家问题专门由政治学研究。
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体系中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导论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对其它具体法学学科具有方法论性质的指导意义。
二、法原理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在用语上,法律原则与法律原理(Doctrines of Law,或简称“法理”)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是被确认为法律规范内容一部分的准则;后者是对法律上之事理(拉丁文naturalis ratio,德文Natur der Sache)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
法律原理可以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但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另外,法律原则中包含的政策性原则未必全都属于或符合法律原理。
导论。主要辨析了法哲学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关系。黑格尔认为法按其本质而言是精神之物,出发点应该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抽象法。即抽象的权利,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主要是财产)实现本身。该篇又包括三章内容:所有权(包括取得、占有、使用、转让)、契约(分为赠与、交换、担保)、不法(包括无意识的不法、欺诈、犯罪)。
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定内心的法。该篇又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伦理。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该篇又分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市民社会(包括需要及满足的方式、劳动方式及财富三要素)、国家(包括国家法、国际法及世界历史)。
扩展资料
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基础
法理的基础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在现代中国,凡是,违背法理基本核心原理的法律规定,都是错误的,都是必须纠正的。
这些错误,往往是在管理方法上的失误,这些失误的纠正,是无法被用来否定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所以,在法律专业,法理课与各政治理论课,为最重要的课程,可以塑造一个可应万变的政法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基础理论
百度百科——法律原理
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的产生
长期以来,原始社会并没有法,调整人们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原始习惯。原始习惯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是不成文的,它反映着氏族成员共同意志和利益,靠习惯、传统力量、氏族首领的威严来实现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使占有多余产品、剥削他人劳动有了可能,也使产品交换有了可能,促进了社会大分工。它们之间的利益和要求是根本对立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占有生产资料和经济上强大的集团必然组织一定的暴力机构,维护自己的利益,镇压对立阶级的反抗,国家由此产生。同时他们还要强行把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按自己的意志维持社会秩序,组织社会生活,并强制所有社会成员遵守,法由此产生。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阶级划分而产生的,将来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会消亡。法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步发展,也将同时消亡。
(二)法的类型
法自产生后,经历了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最早出现的法是奴隶制法,相继发展的是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者均属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惟一全新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法;是可使最广大的人民能够实际享受到的法;是直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法。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就是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和属性。这句话的含义包括:
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只能是属于统治阶级的,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能同时又属于被统治阶级,它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永远是和被统治阶级意志相对立的。
3.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应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部分人(阶层、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它的全部意志的体现。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是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这句话的含义包括:
1.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和方式、程序,即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
3.采取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一切人都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行事。
4.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文件都是法。只有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这句话的含义包括:
l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和推行的。
2.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的国家执法组织,如法院、监狱及其他执法机关。
法的一般定义是: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一般原理”是讲法的基础知识。学法时只有先掌握法的一般原理,
才能为学好各部门法打下基础。在“法的一般原理”部分,我们要回答的问
题是: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内容、法的体系和法的作用等
有关法与法律的一般理论问题。通过对法的一般原理的学习,可以对法有一
个基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