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问的很模糊,首先得看打印下来的是什么性质的材料。已经发生的事实部分,只能作为间接参考证据,因为行政处罚的现场,执法人员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要改变需要通过复议或者异议等法定程序改变,而不是网页上的一些说法;
如果是执法机关在网络上公布认定的事实,而真正的客观事实与执法机关共不得不一致,那么可以用真正的事实来否定执法机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这个时候,执法机关在网页上公布的东西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执法机关在网页上发现认定的,被执法人在网页上发布东西,那么这个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这个在法律上属于被执法人员的自认行为,但是一定得有证据认定这个是被执法人员自己发布的;
如果是新闻线索或者他人在网页上发布的一些看法和意见,由于具有个人主观性和认识的局限性,即使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也是相当的低,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孤证难以定案”,但是如果有其他的证据佐证,那就不一样了。
证据是要有证明力的,这样当然不可以
当然不行,
有发文号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