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09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其他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因政府规划置换的土地不用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