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薪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工资结算无关,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 解除合同手续时一并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结算劳动者工资,实行月薪制的,不足月部分应当按天计算,日工资=月工资÷21.5天。
附: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每月10号发工资。员工辞职工资应在离职时一次性结清的。
2、法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9月17日到4月10日 辞职前一共工作了6个月零23天,每个月2000元,23天应开 2000/30*23=1533元,共计支出工资13533元。你目前一共支出了多少钱? 应支出-实际支出=应补发工资。不明白问我。
员工正常辞职的情况下具体工资结算如下:
够满月的工资与平常发放时间一样,工资具体细则也一样;
不够满月的月份可以按照天数来计算工资,单没有其他福利。
4月的那10天应该在5月10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