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拍摄的受损现场的照片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以电子介质形式提供的,则属于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书证 直接证据 传来证据
属于书证
应该是书证,直接证据。
书证 直接证据
但是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我能利用简单的工具拍摄出外星飞碟,那您说我这个算什么证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