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其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即使在回归中国后,其也是沿用的这种法律体系。
1、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2、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3、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参照的欧洲大陆的主流法系——大陆法系。
1、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
2、大陆法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3、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
法律性质及其法律体对于中国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的法律,目前已发展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阶段"。而香港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大体上是以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法律,同时,香港遵循以判例法为主的原则,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适合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
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说,这两种法律体系以不同的经济基础为根据,大陆和香港的法律维护的是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体现的是不同的社会阶级意志,双方的社会形态不同所造成的法律意识不同这个是没有评判好坏标准的。
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