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遴选考察办法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考察:
1、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
2、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3、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提示:
1、要高度重视考察环节的工作。过五关,斩六将,最后能进入考核和考察很不容易,不管二取一、三取一还是四取一,这也是遴选竞争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相关工作十分重要。切勿功馈一过。实践证明,在考核考察环节没有通过的大有人在。
2、要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争取支持。这既是礼貌,也是赢得领导支持的重要环节。然后由领导班子出面来接待好考察组,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考生自己需集中精力准备总结和与考察组的谈话。
3、要认真准备个人总结。入围考生要向考察组交一份近三年或五年来的工作总结,内容包含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报考此职位的优势与不足等。考察组据此详细了解考生基本情况。与此同时,考生还要将自已发表过的优秀文章或获奖的一些证书,或者能证明你业绩的材料准备好,以备考察组查验。
1.遴选考察主要是考察考生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
2.遴选考察一般实行差额考察,目前较少采取等额考察,一般2:1或者遴选人数较多时也会采取1.5:1等比例确定差额人选
3.遴选考察注重实绩,主要是考察人岗相适和人事相宜,明确不唯分取人,通俗地讲,综合成绩第一名未必一定被录取
4.考察方式,一般是遴选单位组织考察组,赴考生所在单位查看档案,向单位了解情况,有可能和考生见面并提问;考察也可能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领导满意则留,否则退回原单位
第五章 组织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根据遴选职位计划和公告规定的比例,按照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和是否存在回避情形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和干部档案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考察发现干部档案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公开遴选机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视情节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一个考察组进行考察。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要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撰写考察材料,做出考察结论,对考察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按照遴选职位计划可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七条 体检应在省、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由公开遴选机关在同职位其他考察对象中,研究确定递补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