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相关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025-03-31 16: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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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国务院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来看,法律上对此类挂靠经营是持许可态度的。至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法规调整挂靠经营关系,审判实践中也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判断。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现行行政管理政策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通常表现为挂靠方(大部分为个人)将其出资购买的货运车辆,以被挂靠单位(一般是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先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牌照,再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然后将车辆交由挂靠方负责经营,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当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网-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回答2:

汽车挂靠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的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那么,车辆挂靠经营既然违背了上述《道路运输条例》第34条关于“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的强制性规定, 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