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形,如果上午、下午各开庭审理一起案件,时间上也没有冲突,这是可以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同一法院的, 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开庭日期是法院决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当然可以,无非就是当事人辛苦一些罢了。
差劲得一塌糊涂